99.建立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运行补助机制。
(二十二)完善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机制,强化创新驱动导向
100.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科技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01.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九、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深入实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加大先进技术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二十三)有序开放国家科技计划,提高我国科技的全球影响力
102.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鼓励在华的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启动外籍科学家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试点。
103.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领域,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
(二十四)实行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聚集全球创新人才
104.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105.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106.开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加大对高端人才激励力度。
107.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108.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非涉密的部分岗位全球招聘试点,提高科研院所所长全球招聘比例。
109.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五)鼓励企业建立国际化创新网络,提升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
110.进一步完善同主要国家创新对话机制,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在研发合作、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等方面为企业搭建沟通和对话平台。
111.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二十六)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112.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积极吸收其他性质资金参与,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113.制定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的措施,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
114.制定相关规定,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事后并联监管制度。
115.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116.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